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什么(我国的第一部《保险法》颁布于哪一年)

2023-12-26 09:40:26 59 0

我国的第一部《保险法》颁布于哪一年?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保险法lawofinsurance就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把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类法规;广义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律形态上看,保险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与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

从保险法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什么样的?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产品的直接表现形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保险业越来越繁荣。原来的海上保险、船舶保险、火灾保险已经演变成上千种保险类型。甚至国家也通过立法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保险是为了防范未来可控的风险,将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从而达到转移风险、保护生命的目的。

保险法属于民法吗?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法律种类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性质。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 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等。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等。在这种保险特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例如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保险职业道德规范的三个基本理念?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保险行业职业道德的基本理念

一、以人为本 保险业的“以人为本”,具体表现就是客户至上、优质服务。

二、以诚取信 从本质上来讲,保险公司销售的是一种对投保人的信用。“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源,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三、以和为贵 保险业的和谐,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和谐,保险机构内部员工的和谐,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和谐,以及保险业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等诸多方面。

四、守法遵规 以《保险法》为行为准则,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遵守所辖机构的管理规定。

五、诚实信用 各位营销员要展现个人“诚实信用”的品质,如:与客户接洽时主动出示《展业证》、同时将本人所属销售机构与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六、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保险工作,这是对寿险营销员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要求。爱岗和敬业,互为前提,互相支持,相辅相成。

七、服务客户 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向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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